在破產期,所取得的財產都有機會被用作還款之用,亦不能購買如房產和車輛等財產和繼續為自已購買的人壽保險供款。另外除非有合理理由,否則破產人士不可以乘坐的士並且外遊亦不能以資產和收入支付。破產除了會對以上的日常生活帶來影響,亦會對工作有所限制,例如破產人士或許不能從事或出任某些行業或職位,例如律師、地產代理、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。

 

可見,破產的確會為申請人帶來不少困擾,那麼,破產後可以借錢嗎?如向財務機構借貸是合法的嗎?就由小編我來為大家簡單講解一下吧!

 

法例上沒有規定破產人士不能借貸,但在申請貸款時沒有誠實主動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即屬違法。

雖然甚少財務機構在得悉申請人是破產人士後批出貸款,但在理論上,財務機構是可以向破產人士批出貸款的。但在破產期間借貸,會更加反映出申請人的理財能力欠妥善,影響目前債權人的利益,甚至在破產管理署獲悉後,更有機會被破產管理署向法庭申請延長破產期至最長八年。

 

參考法例: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《破產條例》第131(a)條,如破產人士單獨或聯同任何人(聯名借貸),從其他人中獲得$100或以上的信貸,而事前並無告知該人他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,即屬刑事罪行,最高可判監兩年。

 

申產破產後,在破產期除了會影響工作和生活外,更令破產人士無法再輕易借貸。

除此之外,在破產令頒佈後,被列為破產人士的申請人,會在為期四年內的破產期內受到以下限制:

w   其所有資產將由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接手

w   視乎個別公積金的條文而定,其公積金有可能被用於償還債務

w   不得購買屬於財產的住宅或汽車

w   其破產紀錄將被載入信貸報告並公開

w   對於某些行業亦無法從事

除以上限制,破產令一經頒佈,便會在憲報和中、英文各一份報章上登上有關破產令的廣告。若申請人再次破產,破產期則為五年。

 

一般破產後的人士,其信貸評分普遍會被評為欠佳。如申請人向財務機構借貸時,財務機構亦會參考其信貸報告,令其借貸更困難。而且就算獲批,其條款亦會較為苛刻,例如在還款期較短及貸款額較低的情況下,申請人需要承擔較高的利率。

因為向破產人士提供貸款的風險比較大,銀行審批申請將較為嚴格;而財務公司則較容易批出貸款。

 

最後,無論是否成功獲批貸款,亦要謹記還款,這樣才可以慢慢建立良好的信貸紀錄,減少生活及工作的影響。

 

如想獲得更多相關資訊,可瀏覽https://keyoung.com.hk/內容或向專業人士查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