無奈申請破產令生活和工作受到限制?不如先了解破產好處再埋怨

在本港,若陷入財困且無法償還債務,便可根據破產條例(第6章10條(1)債務人的呈請只可基於債務人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的理由向法院提出。)向法院提出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。
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在破產人士被宣佈破產後,擔任其暫行受託人,並有權安排將破產人士在香港及其他地區的財產分配予債權人。若果破產人士資產總值不足200,000港元,破產管理署署長便可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,但屬於個人宣佈破產,是沒有規定最低負債額的。除此之外,對於曾經宣佈破產的人士,破產管理署署長亦可以選擇拒絕受理其申請。
那麼,破產人士在破產期還有甚麼責任及限制?看似缺點多多的破產條例又有甚麼好處?不如就由小編我透過本文為大家簡單講解一下。
❣破產人士的責任❣ |
欠債還錢是每個人的責任,而破產人士在破產期亦有責任需要承擔,例如: w 須向破產受託人交待自己所有的資產和賬簿紀錄。 w 須詳細向破產受託人報告自己的每月收入和生活支出,以計算是否須供款。 w 如更改姓名、地址或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,須通知破產受託人。 w 每年須向破產受託人提交自己的週年收入支出說明書(簡稱年報),並直至解除。 |
❣破產人士的限制❣ |
破產人士除了在破產期內須承擔並履行以上所提及的責任外,亦會因破產條例的限制為生活及就業帶來一些影響,例如: w 不能任職律師、保險代理、證券經紀,銀行從業員或公司董事等職位。 w 收入在扣除自己和家庭的合理需要後,餘額須用於還債。 w 只准開立一個儲蓄戶口出糧。 w 不可再借貸及購買物業或車輛等資產。 w 不可繼續人壽保險的供款。 w 政府退休金會停止支付,但仍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特惠金維持生活。 |
❣申請破產的好處❣ |
雖然在破產期須要承擔多項責任及受到生活和就業的限制,但是對於破產人士還是有其好處,例如: w 銀行及財務公司一般會在收到破產文件後停止追數,財政壓力能得到緩解。 w 不會因擔心日夜被追數而無法安心工作和生活。 w 在無須繼續供樓的情況下,仍可居住於現時的物業直至銀行收樓為止。 w 能維持基本生活,每月債務會以破產人士的薪金被扣除和家人的生活開支後,才用作還債。 w 如無違反破產條例,《破產令》將於四年後解除,並且連同債務一筆勾銷。 w 錢債官司停頓,民事訴訟的討債行動會因破產條例遭凍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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