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本港,若陷入財困且無法償還債務,便可根據破產條例(第610(1)債務人的呈請只可基於債務人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的理由向法院提出。)向法院提出申請破產的法律程序。

 

破產管理署署長將會在破產人士被宣佈破產後,擔任其暫行受託人,並有權安排將破產人士在香港及其他地區的財產分配予債權人。若果破產人士資產總值不足200,000港元,破產管理署署長便可委任一名合資格人士擔任暫行受託人,但屬於個人宣佈破產,是沒有規定最低負債額的。除此之外,對於曾經宣佈破產的人士,破產管理署署長亦可以選擇拒絕受理其申請。

 

那麼,破產人士在破產期還有甚麼責任及限制?看似缺點多多的破產條例又有甚麼好處?不如就由小編我透過本文為大家簡單講解一下。

 

破產人士的責任

欠債還錢是每個人的責任,而破產人士在破產期亦有責任需要承擔,例如:

w   須向破產受託人交待自己所有的資產和賬簿紀錄。

w   須詳細向破產受託人報告自己的每月收入和生活支出,以計算是否須供款。

w   如更改姓名、地址或電話號碼等個人資料,須通知破產受託人。

w   每年須向破產受託人提交自己的週年收入支出說明書(簡稱年報),並直至解除。

 

破產人士的限制

破產人士除了在破產期內須承擔並履行以上所提及的責任外,亦會因破產條例的限制為生活及就業帶來一些影響,例如:

w   不能任職律師、保險代理、證券經紀,銀行從業員或公司董事等職位。

w   收入在扣除自己和家庭的合理需要後,餘額須用於還債。

w   只准開立一個儲蓄戶口出糧。

w   不可再借貸及購買物業或車輛等資產。

w   不可繼續人壽保險的供款。

w   政府退休金會停止支付,但仍可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特惠金維持生活。

 

申請破產的好處

雖然在破產期須要承擔多項責任及受到生活和就業的限制,但是對於破產人士還是有其好處,例如:

w   銀行及財務公司一般會在收到破產文件後停止追數,財政壓力能得到緩解。

w   不會因擔心日夜被追數而無法安心工作和生活。

w   在無須繼續供樓的情況下,仍可居住於現時的物業直至銀行收樓為止。

w   能維持基本生活,每月債務會以破產人士的薪金被扣除和家人的生活開支後,才用作還債。

w   如無違反破產條例,《破產令》將於四年後解除,並且連同債務一筆勾銷。

w   錢債官司停頓,民事訴訟的討債行動會因破產條例遭凍結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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